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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滨湖路26号佩尔中心2栋9楼
电话:027-87269988
生产基地:湖北省潜江市总口管理区红东垸路9号
电话:0728-6203456
网址:www.qst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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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武城建(2010)175号
各区建设局(墙改办)、国税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为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管理,鼓励企业研制、开发、生产节能、利废新型建筑节能墙体材料,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武汉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组织及管理工作。
二、各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与技术标准,依据《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要求认定。
三、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及各区(含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建管站依照《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鄂墙办〔2008〕20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予以受理,严格把关。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各区(含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建管站受理的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企业资料,集中统一报送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复核。
四、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每半年组织专家进行一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初审,经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省墙革节能办审核认定。第一批认定工作将于7月底进行。
五、经认定的产品,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建设工程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可以作为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条件之一。产品经认定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助)等扶持政策。经认定的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财税〔2008〕156号)范围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附件:《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
鄂建[2010]5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国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政策规定,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鄂墙办[2008]20号)。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墙材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革节能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墙革节能办负责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资料初审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组成新型墙体材料初审委员会,负责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墙革节能办报省墙革节能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及行业专家,组成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负责对企业的申报进行审查与复核。省墙革节能办根据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对审定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及企业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颁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
二、严格执行认定程序和标准。各级墙革节能办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与技术标准,依照《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申报审查,严格把关,不得扩大产品范围。要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条件、申报和认定程序以及认定结果等情况公开发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省墙革节能办要对认定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条件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取消其认定资格。
三、认真落实认定产品的相关优惠政策。经认定的产品,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建设工程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可以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经认定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助)等扶持政策。经认定的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文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把好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审核关。从2010年7月1日起,对申请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其提供《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凡未取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管理,凡发现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文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应取消其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资格,并追缴其少缴税款。
五、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各级住建、国税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对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和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协调解决。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六月一日